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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头市城市供水条例》将出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7-09  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65
核心提示: 为确保城市供水安全,汕头将出台《汕头市城市供水条例》。近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对《条例(草案)》的说明。 《条例(草案)》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广州等
 
为确保城市供水安全,汕头将出台《汕头市城市供水条例》。近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对《条例(草案)》的说明。
 
《条例(草案)》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广州等城市的立法经验,并充分采纳市环保、市自来水公司等单位的意见,在突出位置设立专章,就城市供水的安全与应急管理问题作出规定。针对社会关注的二次供水设施维护问题,本着实事求是、循序渐进、依法依规的原则,按照新建和已建区别对待、强制与自主相结合、回避产权的思路,规定:居民住宅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其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本条例施行前尚未移交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计划,逐步解决。非居民住宅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管理维护。
 
《条例(草案)》还对供水直抄到户的有关问题作了规范。供水直抄到户是城市供水的必然要求,但由于历史原因,汕头及外地城市均大量存在供水未直抄到户现象,由此引发的物业服务企业、供水承包人与各分表用户之间的矛盾渐趋尖锐,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对此,市政府多次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并于今年开始逐步实施改造,以实现供水直抄到户。基于上述情况,《条例(草案)》主要根据2007年10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2008年6月市政府关于供水直抄到户的意见,参考外地城市的立法经验,在充分采纳市房管局、房地产行业协会意见并与市城管局、自来水公司等单位协商、研究的基础上,按照避免产生新的供水直抄到户问题,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的供水直抄到户问题的思路,规定“城市供水实行安装结算水表到最终用户,抄录结算水表到最终用户,向最终用户收取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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