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近日,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调整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实施后,全省地表水水资源费平均标准从0.05元/m³提高到0.10元/m³,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标准从0.10元/m³提高到0.20元/m³。新的水资源费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次调整对水资源费标准分类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与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相比,新标准对现行的地表水10类、地下水13类的取水分类作了改变,将地表水分为农业、一般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特种行业、桶(瓶)装饮用水企业、水力发电及其他取用水等7类,地下水分为农业、一般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特种行业、桶(瓶)装饮用水企业取用水以及其他取用水等6类。
新的水资源费政策,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施惩罚性征收标准进行了重申。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超额30%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缴纳;超额30%至50%的,超过部分按照规定标准的3倍缴纳;超额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规定标准的5倍缴纳。
据介绍,此次水资源费调整,旨在进一步完善贵州省水资源费管理政策,运用价格杠杆,鼓励企业回收利用水,促进地表水和地下水合理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