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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 河南省水资源费上调0.2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18  浏览次数:183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确定从2015年12月1日起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尽管已大量引入“南水”,但我省仍属极度缺水省份,为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构建节水型社会,12月1日起,我省将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全省城镇公共供水用户,水资源费标准统一调整为:居民用水0.35元/立方米,上调0.2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0.4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0.8元/立方米。对于市区公共供水用户,水资源费仍然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采用价外附加的方式征收。这意味着,城镇居民每立方米用水将增加0.2元,测算平均每人每年将增加支出约6.9元。

  对因水资源费标准调整而造成的城镇低保对象的影响,省政府明确要求低保对象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在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时统筹考虑解决。

  尽管南水北调为我省引来了甘甜的南水,但我省仍属极度缺水省份。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也是在利用价格政策,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构建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减少水资源稀缺压力、保持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在2015年底前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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