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关于水表产品质量约定(试行)》(以下简称炙约定》)顺利实施,根据中国计量协会水表工作委员会第三届一次委员会会议决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约定》签约单位、《约定》执行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监督检查的水表产品范围:依照国家标准GB/T778(1.2.3)一1996《冷水水表》\建设部行业标准CJ3064-—1997奄居民饮用水计量仪表安全规则》生产的公称口径为15mm--40mm的水表以及组成上述产品的零配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依据的法规、标准: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三) 国家标准GB/T778(1.2.3)一1996《冷水水表》;
(五) 建设部行业标准CJ3064——1997《居民饮用水计量仪表安全规则》;
(六) 产品明示执行并且经过地市级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标准;
(七)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执行机构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计量协会水表工作委员会第三届一次委员会成立,的水表产品销售价格监督小组(以下称监督小组)执行。
监督小组由组长1名、副组长1名、组员9名组成;
监督小组组长由中国计量协会水表工作委员会秘书长担任;
监督小组对水表工作委员会负责。
水表工作委员会特聘(经国家质量监督局授权的检定机构)浙江院、江苏院、河南院为监督小组产品质量监查顾问,接受水表工作委员会指定的工作,对水表工作委员会负责;
水表工作委员会特聘具有一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为监督小组成本、价格监查顾问,接受水表工作委员会指定的工作,对水表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六条 监督检查程序:
(一) 接待、受理投诉、报案;
(接待处地址:中国计量协会电话:m0-86438582传真:0互0-84638622)
(二) 确定是否立案; ’
1.立案权限:
由水表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集体决定是否正式立案;
2.立案条件:
(1)水表工作委员会会员单位的署名投诉、报案,并且有具体信息(如:被指证单位名称、违约行为等)的;
(2)符合《约定》督查范围的;
(3)从投诉、报案之日起,之前6个月时间范围之内发生的。
3.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投诉、报案及时通知投诉、报案人不予立案的原因或要求其补报材料,最终决定不予立案的投诉、报案,也要通知投诉、报案人,同时将材料移交秘书处存档。
4.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投诉、报案,上报工作委员会批准立案;
5.对虽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但举报内容确实对行业有较大影响的案例,上报水表工作委员会酌情处理o
(三) 查证案件、监查结论:
1.经工作委员会批准立案之后,由监督小组组成监查工作组,监查工作组人员应不少于3名,在行文通知被监查单位被确认后,进驻查证,监查工作组奉查证过程中,要求被监查单位积极配合,同时也要认真听取和正确对待被监查单位的申辩;
2.整理案件文档,做出监查结论上报水表工作委员会,由水表工作委员会做最终处理;
3.被监查单位申诉:
被监查单位对监查小组工作有意见、对监查结论有意见,可以向水表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同时可以向水表工作委员会提出由特聘顾问复查;
被监查单位对监查处理不服,可以向中国计量协会提出申诉。
4.结案:
结案后,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报案人,将案件文档移交委员会秘书处存档。
5.时间限制:
(1) 立案时限:从投诉、报案之日起,2个月内;
(2) 结案时限:从立案之日起,(除复查案例)时限为4个月。
第四章 监督检查的方法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查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 国家标准邯/T778(L 2.3)一1996《冷水水表》;
(三) 建设部行业标准CJ3064-—1997《居民饮用水计量仪表安全规则》:
(四) 以上标准未提及的公称口径为15mm--40mm的水表产品及零配件,按企业标准监查,但被监查单位必须出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计器具生产许可证》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且出示企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型式试验报告和相关技术图纸,以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 产品成本、销售价格监查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二) 被监查单位提供的财务、供应\销售以及其它方面有效证明材料;,
(三) 产品基本成本价格构成:材料成本+制造成本+管理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的结果及处理
第九条 经查证,被监查单位所生产的水表产品质量,包括采购的零配件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七条所依据的规定,即视为违约。
第十条 经查证,被监查单位所销售的水表产品及零配件,销售价格低于基本成本价格,即视为违约。
第十一条 经查证,未发现被监查单位存在违约行为的,经水表工作委员批准,向被监查单位出具监查结论报告。
第十二条 经查证,发现被监查单位确实存在违约行为的,监查工作组成员依据监查结果做出书面结论,被监查单位应在监查结论上签章确认。
第十三条 监督小组对案件做出工作总结连同监查结论以及处理意见上报水表工作委员会,由水表工作委员会作最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签约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约定》;
(二)积极配合监查小组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签约单位的权利:
(一)举报权:举报行业内部违约现象;举报监查小组成员违纪行为o
(二)申诉权:对被举报内容的申辩;对监查处理结果不服的申诉。
(三)拒绝权:拒绝来自各方的无理要求;被监查单位可以拒绝认为会产生不公正监查后果的监查小组成员进驻监查。
第十六条 监督小组成员的行为规范及违纪处理:
(一)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为被监查单位恪守机密o
(二)认真遵守回避原则,监督小组成员不得参与涉及到个人所在单位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监查案件。
(三) 严格操守,廉洁自律。
(四) 监督小组成员违犯纪律,经核查证实,视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并将处理情况通知违纪人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为保证监督检查的公正性,监查小组的一切活动经费由中国计量协会水表工作委员会承担。 ,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计量协会水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计量协会水表工作委员会第三届二次委员会批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