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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中国计量协会成功注册CMA团体标准编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14  浏览次数:301
核心提示:附件:中国计量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计量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参照《中华人民共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和满足市场需求为出发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计量工作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标准化法》和《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中国计量协会制定并颁布了《中国计量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和《中国计量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暂行规定》,并于2016年7月8日,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成功注册CMA团体标准编号,各分支机构可在业务领域范围内,按照中国计量协会统一要求,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附件:

 

中国计量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计量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计量器具、计量检测、计量管理等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不得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标准之间应当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相互矛盾,应当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

第四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新型工业信息化道路的原则及要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制修订标准应当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有利于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保护人身健康安全、保护环境,与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相互协调,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升级、结构优化。

第五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协会统一发布,编号方法(见附录一)。

第六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报批、批准公布等。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协会鼓励和支持会员单位申报制定相关计量行业团体标准。

第八条 协会及分支机构负责标准制修订项目征集、遴选工作。

第九条 会员单位依据国家、行业领域需求,申请团体标准立项的,应向协会提出项目建议,填写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录二),同时附预研报告,主要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简况、符合性、协调性分析、标准实施分析、项目承担单位能力条件、预算及进度安排等,经协会批准后方可立项。

 

第三章  起草

 

第十条 立项项目,由协会相应的分支机构组建标准制修订起草工作组,明确主要起草单位和参加单位;或由分支机构与项目牵头单位研究组建或推荐主要起草单位和参加单位。

第十一条 标准制修订起草工作组,原则上由5~15个单位组成,应当包括相关企业技术人员、技术机构、大专院校专家或教授。

第十二条 参加标准制修订起草工作组的单位,原则上应当具备该标准相关产品或有承担该标准相关试验能力。

第十三条 参加标准制修订起草工作组单位的起草人,应当从事该标准相关产品技术工作,技术职称应当为中级(含中级)以上,高级职称人数不得低于起草人数的1/2。

第十四条 标准制修订起草工作组起草标准草案时,应当编写标准编制说明以及相关附件,主要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时,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应标准的关系;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八)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标准制修订起草工作组起草标准完成后,应当及时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通过协会及相应网站征求会员单位、相关部门及大专院校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个月。对逾期不复函的,视同没有异议。

第十六条 标准制修订起草工作组负责归纳整理所征求意见,经研究后提出标准制修订送审稿、编制说明以及相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报送负责该项目的技术委员会(组)审定,确定是否提交报批稿。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第四章  报批

 

第十七条 标准制修订起草工作组根据技术委员会(组)审定意见完成标准报批稿,上报协会审批。上报文件包括:

(一)团体标准报批稿及电子版;

(二)团体标准申报单(见附录三)、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

(三)如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国家标准,应附其原文(复印件)和译文。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审批采取函审形式进行。函审时,具备3/4回函同意视为通过。函审回函率不足2/3时,应当重新组织审批。

 

第五章  批准公布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由中国计量协会进行批准、编号、公布。

 

第六章  团体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5年。复审可以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形式进行,原则上应当由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标准复审结果及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继续有效,不改顺序号和年号,重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

第二十二条 复审单位编写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上报协会,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标准制修订所需经费来源:

(一)参编单位筹集的标准制修订经费;

(二)相关部门拨付的标准制修订补助费等。

第二十四条 协会负责监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经费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严禁通过摊派、有偿署名、按出资排序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财政资金和筹集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在标准编制说明中写明,并在标准审查会上公开通报。

标准制修订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7日起施行。

 附录:(一)协会团体标准编号方法;

(二)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

     (三)团体标准申报单。

 

   中国计量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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