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量协会水表工作委员会会费管理办法(讨论稿)
根据民政部和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精神,结合中国计量协会水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水表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结合水表工作委员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水表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水表工作委员会会员都应当按规定缴纳会费”。水表工作委员会会员应当履行会员义务,按照规定标准和时限缴纳会费。
二、水表工作委员会委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水表工作委员会每年6月30日之前缴纳会费。
四、水表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收取会费,使用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设立会费收支帐册,加强会费管理,并接受民政部门和中国计量协会的监督。
五、根据中国计量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水表工作委员会会费的80%主要用于业务活动、办公费用和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等,20%上缴中国计量协会。
六、对没有正当理由当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将视为自动退会。
水表工作委员会会员单位遇下列情况应当在当年2月28日前,向水表工作委员会提交缓缴会费或者免缴会费申请。
当年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应当提出缓缴会费书面申请,报水表工作委员会批准同意后,在下一年度6月30日前将上年度会费连同当年会费一并缴纳。缓缴会费期限为1年。
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应当提出免缴会费书面申请,并附有效证件说明理由,报水表工作委员会。水表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接到申请后进行核实,形成书面意见,提交水表工作委员会研究,作出是否同意其免缴会费的决定,水表工作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申请单位反馈,并存档。免缴会费期限为2年。2年届满仍不能缴纳会费的,将视为自动退会。
七、水表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每年向水表工作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收缴及使用支出情况,公布缓缴、免缴、未缴会费会员单位名单,同时向中国计量协会书面报告会费收缴及使用支出情况。
八、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二00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