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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民用水基价核定:1.2元/吨(7-10)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0-22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李进 通讯员:张增田  浏览次数:416
核心提示:本报讯省物价局日前正式核定福州市自来水价格,民用水基础价每吨1.2元,特种行业用水基础价每吨2元,其他行业用水基础价每吨1.4元。该标准自2005年7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省物价局还要求,福州市要在2010年前完成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并全面实行居民

本报讯省物价局日前正式核定福州市自来水价格,民用水基础价每吨1.2元,特种行业用水基础价每吨2元,其他行业用水基础价每吨1.4元。该标准自2005年7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省物价局还要求,福州市要在2010年前完成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并全面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
    据介绍,民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特种行业用水指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用水。除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都纳入其他行业用水。

  居民用水

  阶梯式计价

  对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量核定为0~18吨/户·月(含18吨),价格为1.2元/吨;第二级水量核定为18~25吨/户·月(含25吨),1.8元/吨;25吨/户·月以上为第三级水量,2.4元/吨。

  目前尚未实现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季节性加价。每年6~10月,按居民生活用水基础价加价20%。

  对领取城市最低保障生活费的居民应采取适当的水费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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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居民用水

  超定额累进加价

  对除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外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定额内的水量按各用户用水类别基础价计价;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15%;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价35%;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价80%;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150%。其中,用户用水定额,由福州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并予以公布。

  阶梯式计量水价中超过基础水价部分的加价收入、季节性加价收入、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入要在供水企业中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的资金补助。

  “一户一表”改造费

  用户负担不超30%

  一户一表改造完成后,城市供水价格(含基础水价和加价)统一按补偿合理成本、合理盈利原则核定。届时如未按期完成一户一表改造,城市供水价格亦按一户一表改造完成后的定价原则核定。

  一户一表改造费用可由加价专款、城市供水企业、用户共同分担。用户原则上只承担水表后(不含水表、表箱)的改造费用,且用户承担费用水平不应高于福州市户均一户一表改造费用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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