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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经营权拟立法明确(10-26)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0-22  来源:东南快报  作者:冯逵 柳涛 摄  浏览次数:140
核心提示:                        ■来厦访问的密克罗西尼亚联邦国会议长彼得·克里斯琴一行观摩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场。    &n
                        



■来厦访问的密克罗西尼亚联邦国会议长彼得·克里斯琴一行观摩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场。  

    本报讯 厦门将通过法规明确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昨日,厦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召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局长蔡允嘉对《厦门城市供水用水条理(草案)》作了说明。

    蔡允嘉称,目前厦门已实行供水企业改制,城市供水经营纳入市场化运营,有必要通过法规明确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此前的依据是1995年厦门市政府颁布的政府规章《厦门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文件。

    该草案规定,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其中将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全额列入财政专户,专用于节水事业。

    草案还规定,对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按“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要求进行建设,对尚未实行的原有住宅,将逐步改造。

    草案要求,城市供水企业需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停止供水时间超过48小时,应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草案明确,城市供水企业调价申请审核中,需召开听证会,调价周期不得少于二年。

    昨日的会议还先后听取了《厦门市统计规定(草案)》、《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等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报告,并进行了分组审议。本次常委会将于今天下午结束。(本文章系转载,对文字内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任何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终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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