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局长介绍,我市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统一采购的民用“三表”,属于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其量值是否准确可靠,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在其已检待装时,由市计量测试检定(研究)所实施抽样复核检定,经检定合格的批/次,统一加贴WHDCV(电能表)、WHSCV(水表)、WHMCV(煤气表)防伪合格标志,方可安装投入使用。
自2002年4月起,新安装的民用“三表”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首检合格,无首检合格标志的,该“三表”显示的计量数据不得作为贸易结算的依据,消费者除可以拒结费用外,还可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电话:83659385、84847636。
若用户、消费者单方面怀疑“三表”的准确性,尚没有与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发生争议时,用户、消费者应与供电、供水、供气部门联系,将“三表”拆卸下来,在不破坏铅封及外观的情况下,送市计量测试检定所进行检定,由其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
如果与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发生争议,消费者应以书面材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投诉,载明投诉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三表”类别等有关情况,由市局计量处指定的技术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有关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应对拆除在用“三表”及铅封等事宜予以配合,投诉人、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的相关人员应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可缺席进行仲裁检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检定结果不服的,在收到仲裁检定结果通知书15日内,可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进行仲裁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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