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共六条,是节水型城市所应具备的必备条件。如有任何一条不符合要求,不得申报节水型城市。考核范围为市区。
(一)法规制度健全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供水、节水、地下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节水管理制度和节水奖罚制度。
(二)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健全有根据市编委文件专门设立的节水管理机构且职责明确;依法对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检查、指导和管理;有效组织节水科学研究、节水技术推广。
(三)重视节水投入建有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
(四)建立节水统计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指标体系;实行规范的节水统计制度;定期报告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五)广泛开展节水宣传利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世界环境日等开展定期及日常节水宣传活动。
(六)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等有关创建活动。
二、基础管理指标
(七)城市节水规划有经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其中包括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内容。
(八)地下水管理地下水必须实行有计划地开采;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凡能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增自备井供水;有逐步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自备井的计划。
(九)节水“三同时”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十)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十一)价格管理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足以补偿运行成本,并达到保本微利;有政府关于再生水价格的指导意见或再生水价格标准,并且已在实施。
三、技术考核指标
(十二)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统计范围为市区。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十三)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十四)工业取水量指标达到国家颁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即:GB/T18916.1—2002、GB/T18916.2—2002、GB/T18916.3—2002、GB/T18916.4—2002、GB/T18916.5—2002、GB/T18916.6—2004、GB/T18916.7—2004等。
统计范围为市区。
(十五)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75%。(不含电厂)。
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
(十六)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15%。
统计范围为市区。
(十七)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低于CJJ92—200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
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十八)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单位:升/人·日)不高于GB/T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
(十九)节水器具普及率100%。
考核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二十)城市再生水利用率≥20%
(二十一)城市污水处理率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80%、地级市≥70%、县级市≥50%。
(二十二)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
考核范围为市区。
四、鼓励性指标
(二十三)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居民阶梯水价指居民用水在一定标准基础上,按不同梯次制定的不同用水价格。
(二十四)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5%。
(二十五)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