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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到2015年用水总量不超27.4亿立方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1-17  来源:新报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139
核心提示:天津到2015年用水总量不超27.4亿立方米

 

        记者从天津市有关部门获悉,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通过正式出台。《意见》明确,到2015年,全市外调水、地下水和地表水用水总量控制在27.4亿立方米以内,其中深层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2.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降至10立方米以下,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以上;主要水功能区达标率提高到40%以上。

        用水超过指标由非常规水源补充

        根据《意见》,本市将严格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到2015年,实际用水量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部分,由再生水、海水淡化等非常规水源补充。严格外调水管理。南水北调通水前,充分发挥现有引滦工程供水能力,原则上不再扩大引滦水供水范围。

        在深层地下水禁采和限采方面,实行控制地面沉降预审和“一票否决制”。中心城区、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建成区、武清城区、静海城区,原则上不再新批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再增加取水许可总量,现有地下水取水许可证到期后原则上不再换发新证,原有机井由产权单位进行封存或回填。在上述区域内使用地下水的用户必须达到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

        取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凭取水许可证向市国土房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开发地热水用于供热的,还应征求市供热办意见。控制消耗型取用地热水项目,取用地热水供热的应严格回灌,基本达到采灌平衡。地热水用水户要严格按取水许可批复的开采限量和用途取用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对地热水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对于电力、冶金、化工等高耗水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再生水,城市再生水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可使用再生水的用水户应优先使用再生水。发展再生水用于农业和生态,各区县要配套建设再生水回用设施。此外,本市将适度发展海水淡化,鼓励建设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专用海水淡化工程。

        《意见》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

        废水“零排放”企业减征污水处理费

        本市将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对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购置节水产品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实现废水“零排放”的企业,减征污水处理费;鼓励农业节水,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应对农业节水项目优先立项,并视情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推进节水型区县、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社区、节水型校园等载体创建。各级节水管理部门将强化主要用水户水平衡测试管理,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意见》还特别提出,本市将逐步提高水的商品化率,加快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推进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加强设施农业取用水管理,新建设施农业必须建设用水计量设施,已有设施农业要逐步补建用水计量设施。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设施农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探索对限额以上用水户适时开征水资源费。

        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由源头开始治理

        根据《意见》,本市对水污染的控制将由末端治理为主转变为源头治理和全过程控制为主。包括严格入河排污口审批管理,在水功能区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区县政府立即予以全部封堵或拆除;在水功能区开发利用区的饮用水源区内已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区县政府限期予以全部封堵或拆除。

        本市还将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公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厂应参照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再生水、雨洪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实施河湖、湿地补水;在城市景观河道因地制宜地推广实施生物床等人工净化措施,定期实施人工增殖放流,恢复河流自我净化修复能力;定期监测评估全市重要湖泊生态水位水量保障情况,开展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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