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该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城市供水企业需要临时停止或者降压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连续超过12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启用临时保障措施。对于目前部分小区存在水压不足造成用水难的问题,该条例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已交付使用的普通多层居民住宅供水水量、水压不足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设集中增压供水设施。
小区总表和分表的水费差额的平摊经常会引发矛盾,条例草案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城市供水企业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居民用户实行计量到户,向最终用户收取水费。用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费。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规定设计和建设。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计量到户改建工程,如果建设部门违反该规定,将由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