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规定,供水企业必须保障城市供水不间断供应,如需临时停水,应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连续超过12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启用临时保障措施,确保居民生活用水。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保证供水水质,供水设备、管网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管网系统连接前,必须清洗消毒,检测合格。安装的结算水表应符合国家计量规定,并定期检定、更换、维修。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照一户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规定设计和建设。
用法规约束"用水大户"节约用水,是该《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规定,年取水量10万吨以上或者使用城市供水2万吨以上的,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经营游泳、水上娱乐的,安装使用净化循环用水设施;经营洗车业务的,采用低耗循环水洗车设备;不得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水设施。如有违反,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节约用水规划、行业用水定额、单位合理用水需求,下达用水计划指标,对超计划用水部分征收加价水费。
对偷水的行为,《条例》也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这些偷水行为包括: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私自取水,不使用或者不经结算水表取水,擅自改装、损坏、干扰、私装结算水表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取水,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火栓取水。一经查实偷水,南京市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居民户可处500元到5000元的罚款;对非居民户可处3000元到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又讯 近年来,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蓝耳病等动物疫病,对我国养殖业和公共卫生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南京市动物重大疫病免疫条例》对强制免疫实施的环节作了具体明细规定,将强制免疫实施细分为组织、疫苗和标识等物资准备、技术服务、免疫注射,以及注射之后按照规定加施标识、发放证明和建立档案等,为实施强制免疫工作提供了操作依据。对于不按条例要求,擅自免疫或者拒绝免疫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可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
《条例》规定,动物饲养者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也享有下述权利:一是按照国家规定从指定机构无偿取得疫苗或者购买疫苗;要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强制免疫的技术指导;要求按照国家规定对所饲养动物加施标识、取得证明;获得国家规定的扑杀补助;在基层兽医机构查阅所饲养动物的强制免疫档案;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