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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户为装水表上法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2-05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138
核心提示:     张某1982年由公司分配登州路某号套二住房一间,与另外一家即被告郑某居住,共用厕所。自来水由郑某的厨房通向厕所给张某使用。2006年6月,张某将水表改造安装费300元交给居委会,自来水公司于2006年8月开始施工,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由于施
      张某1982年由公司分配登州路某号套二住房一间,与另外一家即被告郑某居住,共用厕所。自来水由郑某的厨房通向厕所给张某使用。

  2006年6月,张某将水表改造安装费300元交给居委会,自来水公司于2006年8月开始施工,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由于施工的需要,自来水公司把张某的水表安装在了郑某家,但是同住在一套房子里的郑某却不同意。在水表已经安装好之后,郑某私自把张某家的水表给拆掉了。这一来,张某家断了自来水。张某家没有水用,只好把郑某和自来水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把水表装好,并且赔偿经济损失。但是两个被告都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开庭审理后,自来水公司就有关水表安装情况作了说明,称按照规定,团结户一般只安装一个水表,如果团结户各方协商一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安装。考虑到本案具体情况及原告无水可用,自来水公司决定可以将张某一户的水表安装在自己家中,但需要郑某的配合,从郑某家中引出供水管道。

  法院认为,张某缴纳了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的费用,自来水公司也为其进行了改造,但因张某水表的安装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引起本次诉讼。自来水公司愿意将张某水表安装在其家中,但需要郑某配合,对此法院予以认可。但是对张某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00元的请求,因张某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周一】

  1月28日 多云 市北法院

  自来水公司客户服务人员说,团结户安装一户一表时,水表的位置一般是协商确定的,不过因为内管的位置问题,也需要住户配合。既然是“团结户”,理应互相团结,因为水表安装位置不妥就给人家拆表断水,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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