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兴宁的李某和张某只为满足自己的私欲,竟两次结伙盗窃居民正在使用的水表,虽然案值仅上千元,但给居民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近日,兴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水表被盗数十户居民无水可用
去年7月15日早上,兴宁市第一小学附近一个住宅区20多户群众懊恼地发现突然停水了。以前停水,自来水公司都会提前通知,大家可储水预备,现在突然停水,连洗脸、刷牙和做饭、冲厕所的水都没有,正常生活一下子乱了套,查找停水原因,竟然是水表被盗。过了一个星期,兴宁市城区贵和园又有20多只自来水表被盗。
水表虽然不值钱,但水表被盗对群众生活影响很大。兴宁警方为此成立专案组侦破。
25日凌晨2时许,伏击民警发现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李某和另一嫌疑人张某正各自手提一个蛇皮袋出现在兴宁城区文化广场。当他们游荡到205国道城南段准备再次作案时,伏击民警快速出击将2人擒获。
案值刚上千元被重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2005年因盗窃被拘役4个月,2006年又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1年2个月,前年因盗水表被拘留。虽然多次进宫,但仍不思悔改。2008年7月,他与昔日狱友张某商量,偷水表来换钱花,两人一拍即合,两次在兴宁城区偷窃居民正在使用的水表26只,共计价值人民币1311元,卖得赃款100多元,造成了40多户人家停水。因此,法院认为,李某、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李某、张某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均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
律师点评:
危害人民生活犯罪从重打击体现刑法精神
广东粤东律师事务所黄少英律师认为:两被告人盗窃的26只水表价值仅1311元,就被从重判决,一方面是因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是严重的,被告人盗窃的财物是居民正在使用的水表,由于水表被盗不仅给人民群众造成财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在社会上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两被告人均是累犯,符合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所以,一审法院对两被告人的量刑是公正而且恰当的,具有警示社会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