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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贼盗水表被重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2-07  来源:南方农村报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285
核心提示:     家住兴宁市的李某和张某为弄点钱花花,竟然打起盗窃水表的主意。随后,两人两次结伙盗窃居民正常使用的水表共26只。虽然案值仅1千多元,但给居民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影响。两贼归案后,兴宁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决李某和张某有期徒刑3年、
      家住兴宁市的李某和张某为弄点钱花花,竟然打起盗窃水表的主意。随后,两人两次结伙盗窃居民正常使用的水表共26只。虽然案值仅1千多元,但给居民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影响。两贼归案后,兴宁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决李某和张某有期徒刑3年、2年,并处罚金2500元和2000元。近日,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水表被盗居民无水用

  2008年7月15日,兴宁市第一小学附近临街某小区10多户居民早晨起床后,发现家里的水龙头竟然没有自来水。以前停水,自来水公司都会提前通知,大家可储水应急。这一次突然停水,连洗脸、刷牙和做饭、冲厕的水都没有,正常生活一下子全乱了套。经查后才知道:水表被盗了!

  一星期后,贵和园小区10多户居民又发生了类似的一幕。

  水表虽然价值不大,但居民生活离不开它。兴宁警方为此成立专案组。25日凌晨,李某和张某到205国道城南段再次作案时,被民警抓获。

案值千多元被重判

  兴宁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是盗窃惯犯,虽然多次进宫,但不思悔改。2008年7月,他与昔日狱友张某一拍即合,决定偷盗水表换钱。随后,两人成功作案2次,盗得居民正在使用的水表26只,造成城区居民人心惶惶。经评估,两人所盗水表共计价值人民币1311元。法院认为,李某和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数额和行为均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两人均是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且影响恶劣,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重判;张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是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

危害人民生活犯罪要严打

  广东粤东律师事务所的黄少英律师认为,两被告人盗窃的26只水表价值仅1千多元,就被从重判决,是有其原因的。一方面,两被告人被告人盗窃的财物是居民正在使用的水表,由于水表被盗不仅给人民群众造成财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在社会上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其社会危害性严重。

  另一方面,两被告人均是累犯,符合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所以,一审法院对两被告人的量刑是公正而且恰当的。法院对两被告人从重处罚也具有警示社会的积极意义——“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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