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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民用四表平均偏差应当小于或等于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12-01  来源:宁波日报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3203
核心提示:        《宁波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日前由市政府第168号令正式颁布,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出台的首个地方计量规章。《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我市进一步加强计量监管、促进节能减排、推进民生计量等工作具有十分

 

        《宁波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日前由市政府第168号令正式颁布,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出台的首个地方计量规章。《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我市进一步加强计量监管、促进节能减排、推进民生计量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分别从适用范围、计量检定、校准和计量器具管理、服务业计量管理、能源计量管理、计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考虑到经济社会的变化,《办法》对当前计量工作面临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对服务业计量,《办法》重点对非定量预包装商品计量、生产资料交易计量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计量,农副产品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计量,房产交易面积计量等与国民经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了规范。其中,对关系到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民用水表、电度表、燃气表和热量表,《办法》规定,民用四表应当由经营者申请首次强制检定,民用四表平均偏差应当小于或等于零。

  能源计量工作对节能减排有着重要的技术保障作用。《办法》根据《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专设一章,对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检定,能源计量数据的应用和分析,对能源计量管理岗位的要求、对供能单位的计量要求等做了规定。此外,对于目前尚缺乏法律规范但日益发挥作用的校准机构,《办法》对校准机构的准入、行为规范等做了具体规定。

  据悉,我国现行《计量法》颁布于1985年,颁布实施后为各行各业依法从事计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计量法律关系亟待调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制定地方计量规章对相关问题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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