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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承租单位共用水表如何开具发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12-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339
核心提示:        企业把部分厂房租赁给其他单位使用,但是与承租单位共用水表,并收到了自来水公司按6%的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包括我单位和承租单位的全部水费,现承租单位要求我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样做可以吗

 

        企业把部分厂房租赁给其他单位使用,但是与承租单位共用水表,并收到了自来水公司按6%的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包括我单位和承租单位的全部水费,现承租单位要求我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样做可以吗?应按哪种征收率开具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自来水的适用税率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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