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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盗水达31万元 岂能罚款了事(7-6)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0-20  来源:深圳特区报  浏览次数:295
核心提示:深圳市宝安区某学校盗用自来水水费达31万多,而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了处理,但并没有转移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宝安区检察院7月4日最新披露,该事件经媒体曝光后,该院启动了立案监督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据了解,5月下旬,《宝安日报》连续跟踪报
深圳市宝安区某学校盗用自来水水费达31万多,而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了处理,但并没有转移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宝安区检察院7月4日最新披露,该事件经媒体曝光后,该院启动了立案监督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据了解,5月下旬,《宝安日报》连续跟踪报道了宝安区某知名集团公司下属的一所文武学校偷盗自来水事件。该校有关责任人员组织单位员工私接水管,在长达15个月的时间内大肆窃取自来水,导致宝安区自来水公司水费损失高达312249.60元。事发后,有关部门以有关人员认错态度好、重在教育为由对该校作了补交水费的处理,并未进一步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新闻见报后,宝安区检察院立案监督室干警予以高度关注,认为若情况属实,该案即属于典型的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的情形。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需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绝非简单补交水费即可了结。该院立案监督室干警立即赶赴有关部门,及时调取了查处这起偷水案的第一手证据材料。通过对调取的证据材料的审查和对法律依据的分析,该院认为,从事实和法律依据上看,本案均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并正式向有关部门发出《通知立案书》。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案立案侦查,启动了刑事追究程序。这也是该院不断强化检察监督职能,首次通过新闻媒体发现线索进行立案监督。

媒体评论:给水罩上法律保护网

  因盗用自来水而受到法律追究,这给那些肆无忌惮浪费水资源的人和单位敲响了警钟。

  在人们观念中,盗用水跟偷盗其它东西不一样,似乎很难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像宝安区那所学校盗用自来水数量巨大,当初也只是被罚款处理。检察院介入后,事件的性质变了,有关责任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是当今社会最宝贵、最紧缺的资源之一。把水当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而随意浪费,不仅是错误的,也极有可能碰到法律的高压线而遭法律制裁。从某种意义上,用法律来约束人们节约用水,是对水资源最有效的保护。面对形形色色浪费水、盗用水的行为,光靠宣传教育,光靠罚款处理,解决不了问题。宝安区对盗水者追究法律责任,就是在依法护水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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