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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本月起开征水资源费(7-6)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0-20  来源:银川晚报  浏览次数:331
核心提示:银川市从7月1日起,开始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取水类别有所不同,居民生活用水每方征收0.05元。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规范水资源有偿使用行为,200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于
银川市从7月1日起,开始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取水类别有所不同,居民生活用水每方征收0.05元。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规范水资源有偿使用行为,200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于当年4月1日起施行。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此《管理办法》出台后,正逢银川市开始实行阶梯水价,水费在以前相对较低的基础上刚刚涨过价,如果再加收水资源费,担心群众一时不能理解,所以银川市就暂时没有施行,只是在宁夏的其他部分地区开始征收。银川市所辖三区两县一市从2005年7月1日开始,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由自来水公司在向用户收取水费时代收,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节约用水等方面的研究,新技术的推广以及供水水源、供水设施的建设、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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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自1998年开始,全国部分省区开征水资源费,截至2003年底,全国除宁夏、西藏外均已开征水资源费,宁夏开征水资源费的时间为全国倒数第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最高的省区是山东省,自备水源地下水每方1.80元,地表水每方0.60元。宁夏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全国最低省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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