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江苏省某市自来水公司原副经理朱某因挪用公款被该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04年初,该市审计局对该市自来水公司2003年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单位副经理朱某利用担任财务科长、副经理分管财务工作的职务之便,自1991年10月至审计时共打白条擅自从公司借款49万余元,长期未归还,审计机关根据中共江苏省纪委等六部门《关于执纪执法机关案件材料移送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现经该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朱某于1991年10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多次从会计处借出公款49万余元,用于自己和借给别人炒股之用。该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本文章系转载,对文字内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任何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终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