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大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90%以上,并建设分类处理设施,其中长春市不低于70%。2008年年底前,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必须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十一五”期间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30座,日总处理能力123.5万吨。
同时,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3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补偿处理费用0.8元。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