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令第152号,结合丽水市实际,市区排水许可管理工作于10月份正式开展,要求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取得排水许可证。10月22日,市政处组织工作人员开始向市区存量排水户的试点对象,发放由丽水市建设局、市执法局和市环保局联合签发的《关于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通知》,上门通知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证书,并就许可证办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解释。位于紫金路与人民路路口东北角的海关办公大楼,其面积为17470平方米、总排水量为15.4立方米/日。该单位主动填报了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市政处通过现场勘查,认为相关设施已符合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办理条件。但因其属新建工程,未开始排放污水,无法提供相关水质报告,所以发放了有效期为1年的排水许可证,允许排放污水。待其排水管网正常运行,经水质检测合格后,再发放有效期为5年的排水许可证书。
目前,市政处已经展开了排水户情况调查摸底、相关部门协调、方案制定、水质检测单位的沟通等前期工作,对存量排水户中的试点对象发放了办理排水许可证书的通知,要求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准备好申请材料提出申请。根据丽水市区存量排水户数量多、情况复杂等问题,市政处表示将在试点过程中逐步完善该类排水户的许可证办理制度,为日后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全面实施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