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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首起偷水案审结 偷水800方领刑半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1-18  来源:河南商报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83
核心提示:     偷水800多立方米的妇女被判刑半年,11月15日,郑州首起被公诉偷水案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     2007年10月22日,商报A11版曾刊发《一市民私自改装水表偷水800多方被公诉,这是郑州首起被公诉偷水案》一
      偷水800多立方米的妇女被判刑半年,11月15日,郑州首起被公诉偷水案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

      2007年10月22日,商报A11版曾刊发《一市民私自改装水表偷水800多方被公诉,这是郑州首起被公诉偷水案》一文,报道了此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份,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营业处的工作人员到郑州市中原区小岗刘村普查村民水表,发现村民刘素芝家的水表有改动痕迹,随即展开调查。

      工作人员拆开水表后发现,被改动后水表的转动速度慢了,进一步调查发现,刘素芝家的用水量从2005年8月份开始明显减少。

      接警后,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民警介入侦查,刘素芝承认于2005年8月份,请同村村民刘春旺(另案处理)将自家的水表拆下后进行了修改,以减少自来水表的读数。

      经郑州市城市供水监察队鉴定,自2005年8月份至2007年3月份,刘素芝盗用的自来水共计877立方米,价值2104.8元。

      11月15日,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素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素芝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小资料】

      盗窃罪如何处罚

      判刑6个月的依据是什么?法官介绍,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的,为“数额较大”。所以,刘素芝应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介绍,鉴于刘素芝案发后及时补交水费,有悔过情节,作出判刑6个月,缓刑1年的刑罚。只要刘素芝在一年内不触犯法律,就不再执行其6个月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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