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凡在宜昌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污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拟建污水处理设施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对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经宜昌市环保部门审核认定,其污水处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排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水设施的,按照有关规定减征;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市设施使用费。
污水处理费由宜昌市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征收。对使用城市供水企业水源的,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对使用自备水源的,委托相关单位或部门征收。代征手续费为:由宜昌市自来水企业代征的,按代收总额的2%计提代征手续费,其他单位按代收总额的3%计提代征手续费。
对征收范围内的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3元、离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