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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最长30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1-27  来源:贵州商报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88
核心提示:为期四天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昨日(23日)下午结束。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指出,城市供水、供气及

为期四天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昨日(23日)下午结束。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指出,城市供水、供气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实施特许经营,年限最长可达30年。上述三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路灯、园林绿化、广场的养护;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清运和道路保洁等可实施特许经营。鼓励利用各种社会资金,采取多种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及从事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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