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期四天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昨日(23日)下午结束。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指出,城市供水、供气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实施特许经营,年限最长可达30年。上述三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路灯、园林绿化、广场的养护;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清运和道路保洁等可实施特许经营。鼓励利用各种社会资金,采取多种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及从事特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