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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长谈学明就无锡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答记者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1-27  来源:无锡新闻中心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66
核心提示:问:请谈一谈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答: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国务院在环境保护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环境保护工作已经成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内容,并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这足以体现党中

问:请谈一谈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

答: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国务院在环境保护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环境保护工作已经成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内容,并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这足以体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程度。而进行污染源普查,掌握环境状况,是做好各项环保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国务院于2006年10月17日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决定于2008年初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这次污染源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环保基础工作,更是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搞好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水平,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问:此次普查将从何时开始,时间如何安排?

答:这次普查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具体普查2007年全年的污染源相关基础数据。普查共分三个阶段:2007年是准备阶段,主要开展普查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抓好普查机构建设、方案编制、重点污染源监测、普查员队伍建设与培训、单位清查等。2008年是全面普查阶段,主要内容是普查填报和数据汇总工作,年底完成普查工作总体报告。2009年1月至7月为总结发布阶段,主要内容是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

问:污染源普查的对象和内容有哪些?

答:此次普查对象主要有四类:

一是工业源,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重点污染源包括: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造纸及纸品制造等11个重污染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医药制造业等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工业源普查的内容主要是企业的基本信息、原辅材料消耗、生产产品、产生污染的设施以及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排放监测等情况,同时,还专门增加了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情况。

二是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渔业和重点流域的农村生活污染源,对象为分散农户、专业户、养殖场和农场。关于重点流域农村生活污染源的普查,是国家在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下发后追加的内容。为了配合和推动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省政府将我省重点流域的农村生活污染源普查范围确定为太湖流域,并相应扩大到南京、苏州、常州、镇江以及我们无锡5个城市所属16个县(市、区),力求摸清太湖流域农村生活污染的底数,为加强治理提供科学依据。普查内容主要是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污染以及太湖流域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产生情况。

三是生活源,普查对象包括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城镇居民生活污染。另外根据省里要求,我们在生活源中增加了农机排气污染普查。普查内容主要是服务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污染治理情况等;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和以县(市)为单位的农机排气污染情况等;城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四是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普查内容主要是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问:无锡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对污染物种类是如何确定的?

答: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此次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囊括了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脱硫设施、核与辐射、农药鱼药等方面的主要污染监测指标。我省在太湖流域的工业源和农村生活源中增加了反映水体富营养化的总磷、总氮指标。这对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改善太湖水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污染源普查采用什么方法?

答:根据全国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要求,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必要时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问:为什么要制定《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答: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国务院于2007年10月9日颁发了《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这是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法律依据。因此,此次污染源普查是依法普查。

问:违反《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为确保污染源普查数据真实性、杜绝弄虚作假的重要手段,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有关领导的责任。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擅自修改普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污染源普查机构、人员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明确普查人员的责任。普查人员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是明确普查对象的责任。普查对象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普查数据,或者推诿、拒绝、阻挠调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处以罚款等。

问:污染源普查是否会造成企业商业秘密泄露?会不会对企业生产和经营产生影响?

答: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普查机构和人员对普查数据中涉及到的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此次普查的资料将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普查对象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其对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对此,我们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问:普查对象如何举报普查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答:普查对象发现普查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拨打85058372电话或通过wx_pcb@163.com电子信箱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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