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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本月调整 居民用水每吨涨0.15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10-08  来源:桂林晚报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828
核心提示:        桂林市物价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文件已于10月1日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经营性用水等收费都有所上调,目前桂林市污水处理费都是直接计入水费统一收取的,因此从本月起桂林市民可能略感水费“上

 

        桂林市物价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文件已于10月1日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经营性用水等收费都有所上调,目前桂林市污水处理费都是直接计入水费统一收取的,因此从本月起桂林市民可能略感水费“上涨”,缴费时一定要注意。

        各种类用水上调幅度每吨在0.15元左右,具体变化情况如下:居民生活用水从0.60元/吨调整到0.75元/吨,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性用水从0.70元/吨调整到0.86元/吨,特种水从1.20元/吨调整到1.35元/吨。以居民生活用水为例,桂林市现行水费标准是(不含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用水1.03元/吨,这就意味着,这次污水处理费调整后,桂林市民要支付的实际水费(即纯水费加污水处理费)将达到1.78元/吨。

        这是近几年来桂林市首次调整污水处理费,本次调整主要目的是为了筹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是国家节能减排的战略,为此国务院于今年5月份曾发文要求各地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根据这一精神,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于7月23日作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从2008年第四季度起,全区各地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平均0.8元/吨,城镇生活处理垃圾费征收标准,地市级不低于7元/户•月,县(市)不低于5元/户•月。所征收资金全部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

        目前,南宁、柳州等地都已上调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要求,本月除市区外,各县也将调整污水处理费,统一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标准收取,目前,资源等县都已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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