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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使用地下水“付出代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6-19  来源:济南时报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355
核心提示:        记者从济南市物价局了解到,为节水保泉,限制地下水开采,济南市将对部分使用地下水源的企事业单位(不含居民生活用水),分阶段加倍收取水资源费。          济南市

 

        记者从济南市物价局了解到,为节水保泉,限制地下水开采,济南市将对部分使用地下水源的企事业单位(不含居民生活用水),分阶段加倍收取水资源费。
   
        济南市物价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全市确定对已具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条件但暂时无法完全关闭地下水源的企事业单位(不含居民生活用水),分阶段加倍收取水资源费,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自备井单位尽快将地下水源置换为自来水或地表水。

        记者了解到,全市对部分企事业单位分阶段加倍收取水资源费的具体标准为:一、以现行自备井水资源费征收标准2.60元/立方米为基础,从现在起到今年9月1日前加收0.5倍(即按3.90元/立方米收取水资源费);自2009年9月1日起加收1倍(即按5.20元/立方米的标准收取水资源费);二、执行加倍征收水资源费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由市政公用事业局牵头会同水利局、国资委、园林局、物价局等部门,按照公共供水管网的覆盖情况及供水保障情况确定;三、对用水量较大,一次加倍征收困难较大的单位,可按取水量分阶段执行,即从现在起到2009年9月1日按取水量的50%加收,9月1日后按取水量全额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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