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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自来水做景观水最高拟罚1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9-15  来源:新京报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58
核心提示: 昨日(9月14日),北京市法制办就《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该条例拟禁止用自来水和地下水补充城市景观用水,违者最高罚款10万元。北京市法制办表示,北京一方面面临严竣的缺水形势,另一方面又存在用水形式上的浪费,这种浪费表现在优

 

昨日(9月14日),北京市法制办就《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该条例拟禁止用自来水和地下水补充城市景观用水,违者最高罚款10万元。

北京市法制办表示,北京一方面面临严竣的缺水形势,另一方面又存在用水形式上的浪费,这种浪费表现在优质地下水被当做对水质要求相对不高的农业用水和景观用水,造成优质地下水资源的浪费。因而要采取“优水优用的原则,分类分质供水”。

相比2002年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草案首次提出要通过实行用水总量控制,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再生水利用率,节约新鲜水用量,实现用水量与水资源量的平衡。

草案提出,水资源配置应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态环境用水,逐步削减工业、农业用水。生态环境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雨水和再生水。禁止使用地下水和自来水作为城市景观水体的补水,违者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草案提出在北京禁止生产和销售含磷洗涤用品。此前,国内已有青岛、深圳、辽宁等省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含磷洗涤用品。

看点

建立上下游区县补偿机制

条例建立了上下游区县的补偿机制。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山东、江苏、辽宁、河北等地试点实践证明,水质交接断面考核制度、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制度能有效地解决这一上下游地区跨界污染问题。

北京市区、县人民政府未完成水环境质量考核指标中跨界断面水质指标的,责任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下游相邻地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补偿金由市财政部门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直接代扣代付。

排污超标暂停审批新项目

条例建立了区域和流域限批制度。区、县超过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是未完成水环境质量考核指标的,暂停审批该区、县新增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此外,对于工业园区未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或处理设施废水排放不达标的以及乡镇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转或排水不达标的,相关行政部门也要暂停审批新增建设项目。

政府主导建污水处理设施

在部分农村地区和城乡接合部,由于资金不足,一方面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另一方面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因缺乏资金而停止运行,造成资源浪费。条例明确了强调政府主导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各级政府应当对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的生活污水进行治理,优先采用生态、低能耗、资源化的污水处理技术,并保证建设及运转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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