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省物价局批准,2009年11月1日起,我市对居民、工业和行政事业用水价格进行适度调整。
此次调价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合理、适时适度”的原则,仅对居民、工业和行政事业用水作适度调整。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价格每立方米1.65 元上调0.50 元,调整后价格为2.15元;工业、行政事业用水由现行价格每立方米2.90元上调0.60 元,调整后价格为3.50元;经营服务业、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不做调整,每立方米价格仍为5.00元和20.00元。
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水将继续实行阶梯式水价,基数内每月每户9立方米(含9 立方米)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2.15元;9-12 立方米(含12 立方米)部分每立方米加价一倍;12-15立方米(含15立方米)部分每立方米加价二倍;15立方米以上部分每立方米加价三倍。
据悉,此次价格调整对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户实行优惠政策,即:低保户生活用水每月每户5 立方米以内的(含5 立方米)水价执行原价格每立方米1.65 元,超过部分每立方米2.15元,此次调价对我市生产和市民生活影响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