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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对水费有异议可向供水企业提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12-25  来源:鲁中网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393
核心提示:        记者今天从淄博市自来水公司获悉,根据淄博市政府第71号令,《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淄博市自来水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淄博市供水企业有12家,供水人口220万人。《办法》中规定,供水企

 

        记者今天从淄博市自来水公司获悉,根据淄博市政府第71号令,《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淄博市自来水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淄博市供水企业有12家,供水人口220万人。《办法》中规定,供水企业的义务主要是不间断供水以及临时停水的通知、设施管理维护等;主要权利是收取水费等。用户的主要权利是停水得到提前通知和享有应急供水权利等;主要义务是按时缴纳水费等。《办法》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集中设置”的要求,在住宅单元的公共部位分户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水表。既有住宅按照上述要求对计量水表逐步进行出户改造。《办法》中规定,用户未按期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向用户发出水费催缴通知。用户对水费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水费催缴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供水企业提出,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核实并在7日内书面答复。供水企业不答复的,用户可以拒绝缴纳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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