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水业新闻 » 正文

《哈尔滨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8-06  来源:哈尔滨日报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185
核心提示:        记者8月4日从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为促进再生水有效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哈尔滨市拟制定《哈尔滨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目前,《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8月4日从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为促进再生水有效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哈尔滨市拟制定《哈尔滨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目前,《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公开征求意见。

        观赏性用水应使用再生水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农田灌溉、造林育苗、畜牧养殖、水产养殖等农、林、牧、渔业用水;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杂用水;冷却、洗涤、锅炉、工艺、产品等工业用水;娱乐性、观赏性、湿地等环境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等补充水源水等5类用水应使用再生水。

        生活污水、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的出水;符合标准、安全、相对洁净的工业排水可以作为再生水水源。电镀、化工、印染、冶金等有毒有害行业的工业废水,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废水和放射性废水等不得作为再生水水源。

        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再生水价格应当由哈尔滨市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制定。

        再生水水质应当达到法定标准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作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建筑施工、车辆冲洗、厕所冲洗等城市杂用水的再生水,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的规定;用作娱乐性、观赏性景观环境及湿地环境等景观用水的,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1-2002)的规定;用于水田、旱田作物和蔬菜灌溉用水的,应达到《农业灌溉水质标准》(GB5048)的规定;用作工业领域的冷却、洗涤、锅炉、工艺用水和采暖系统补充水的,应当达到相应使用要求的水质标准。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出水有多种用途时,其水质标准应当按最高使用要求确定。

        新建建筑应配建再生水利用系统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建筑再生水利用系统:

        ———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等;

        ———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场馆等;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日的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等;

        ———优质杂排水的日排放量超过200立方米的企业或者工业小区。

        哈尔滨市民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应于8月10日前通过网站、书信或者传真的方式反馈给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哈尔滨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二维码

扫扫二维码用手机关注本资讯新闻也可关注本站官方微信账号:"",每日获得互联网最前沿资讯,热点产品深度分析!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新手指南
采购商服务
供应商服务
交易安全
关注我们
手机网站:
新浪微博:
微信关注:

0510-85100148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其他时间联系在线客服)

24小时在线客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