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自治区水利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塔里木河干流区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塔里木河干流区供水价格进行了调整。
此次塔里木河干流区供水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为:农业供水价格以2007年为成本年,核定农业供水成本为0.0266元/立方米。农业供水价格实行分步调整,即由现行0.0039元/立方米调整为0.019元/立方米。牧业草场用水价格由现行0.00037元/立方米调整为0.001元/立方米。工业消耗水供水价格为0.3元/立方米(不含水资源费);旅游业、建筑业等经营性用水价格为0.6元/立方米(不含水资源费)。
“通知”还明确规定,对干流超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即超过规定限额20%以内(含20%)的部分,按照上述水价的两倍计收水费;超过规定限额20%以上的部分,按照上述水价的4倍计收水费;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擅自挤占生态用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上述水价的10倍计收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