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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实施 居民生活用水按户表计量禁止包费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143
核心提示:        近日,记者从省水利厅获悉,吉林省第一部关于全社会节约用水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12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对用水计划管理、用水定额、累进加价和用水计划报送等都做了明确规

 

        近日,记者从省水利厅获悉,吉林省第一部关于全社会节约用水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12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对用水计划管理、用水定额、累进加价和用水计划报送等都做了明确规定。该《条例》实施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据悉,我省水资源总量不足,全省人均水资源占有量1500立方米,约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2/3,世界的1/5,是典型的北方缺水省份。

      关注一:纳入用水计划管理的用水户须报送用水计划

      《条例》规定,下列用水实行计划管理:1.大中型灌区生产用水;2.设区的市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日用水量在5立方米以上(含5立方米)用水;3.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在干旱等特殊时期确定的其他用水。

      有关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机构依据水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用水计划,向用水户分解按月分配的用水计划,下达统一的《计划用水通知书》。纳入用水计划管理的用水户,应在每年的11月向有关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本年度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超计划用水的,按照上一年度用水计划核减其用水量。

      解读:《条例》使管理部门在用水计划的制定和下达上做到了公平、公开、公正和透明。

      关注二:用水计量收费禁止包费制

      《条例》规定,用水应当计量收费,禁止包费制。用水户应当安装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用水户未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每天24小时最大用水能力计算用水量。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按户表计量。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目前,包括《水法》以及很多省市的节水管理办法,都规定严格禁止包费制,全部采用计量收费。

      关注三:超额用水将加价收费

      《条例》还规定了超额用水的惩罚办法,也就是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户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指标或者用水定额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对超过部分按照累进加价的办法加收超计划加价水费。收取的超计划加价水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未按规定缴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超计划加价水费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另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解读:《条例》规定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采用经济杠杆来引导和培养良好的用水习惯,采用这种办法,有利于促进全社会不断节水。

      关注四:洗浴等场所应有节水设施

      《条例》规定,新建洗车、洗浴、水上娱乐和游泳等场所,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在设施竣工后15个工作日内,报经有关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及其节约用水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用水手续。另外,现有经营洗车、洗浴、水上娱乐和游泳的用水户,应当按照有关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及其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规定期限安装节水设施。

      解读:我省特殊行业用水的节水潜力很大。如果我省所有洗车场都能使用节水设施,节约的水量将非常可观。再加上洗浴、水上娱乐和游泳等,那么节约出的用水量将非常大。

      关注五:节水设备须验收合格才能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或者单项节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有关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另外,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酒类等企业应当采取节水措施,采用先进制水工艺、技术,减少水的损耗,产水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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