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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规定二次供水设施半年至少消毒一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3-09  来源:燕赵都市网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236
核心提示:        《石家庄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4月1日起实施燕赵都市网讯(记者任学光)自2011年4月1日起,石家庄新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

 

        《石家庄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4月1日起实施

  燕赵都市网讯(记者任学光)自2011年4月1日起,石家庄新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参加。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出台《石家庄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将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据介绍,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和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方式。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是指对二次供水水质和设施的卫生监督管理。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由二次供水设施所有权人或其托管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负责或委托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委托有水质卫生检测资质的机构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进行水质常规指标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水质检测结果应及时公布;建立卫生档案,将清洗消毒记录、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证明、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归档保存;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环境清洁。

  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办法规定,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应与消防水池分建,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或自建供水管道直接连接;二次供水设施应便于防护和清洗,排水应通畅。室外蓄水池周围十米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化粪池、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有毒有害物品等污染源,周围两米以内不得有污水管道;储水设施内壁应坚固、光洁、不渗漏,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五厘米以上,有上锁装置,并有防止雨雪渗漏的设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的装置,通风管应安装防护罩。

  水质不达标最高处罚2万元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消毒单位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供水、管水和清洗消毒作业的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并到具备预防性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取得《供水卫生许可证》将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专业清洗消毒单位清洗消毒使用的除垢剂、净水剂、消毒剂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卫生行政部门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监测,发现水质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责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供水,限期治理,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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