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11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通知》,提出2013年底前,我省所有市级疾控机构具备42项常规指标检测能力;对城市自建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城乡学校自备供水单位的水质抽检,每年不少于1次。
《通知》要求,对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卫生管理中存在安全隐患的供水单位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对已经获证的供水单位,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发证条件或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相关证件。
山东省卫生厅11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通知》,提出2013年底前,我省所有市级疾控机构具备42项常规指标检测能力;对城市自建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城乡学校自备供水单位的水质抽检,每年不少于1次。
《通知》要求,对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卫生管理中存在安全隐患的供水单位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对已经获证的供水单位,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发证条件或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相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