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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生产者环保责任 生产者违法成本大幅提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31  来源:水世界网  浏览次数:224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对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进行了明确要求,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划研究所所长宋国君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已经在逐步提高生产者的环境违法成本,最终的落实上还应该结合排污许可证制度,才能更加规范。

强化生产者环保法律责任

近年来,在环保部门多次通报的环境违规案例中,存在着一些企业屡禁不止的环境违法行为,给环境保护工作的推进带来了挑战。业内专家普遍认为,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是遏制环境违规问题的 “一剂良药”。

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一项,《决定》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4年4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获得通过,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条款的出台,对于企业的环境违规行为具有一定的震慑力。

为了进一步细化《环境保护法》中的这些重要条款,使 《环境保护法》更具有操作性,今年10月,环保部就 《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4个配套文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今后一段时间,针对《环境保护法》中的一些规定,相关部门可能会陆续出台生态补偿、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一系列配套规定。

宋国君认为,“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规定中,已经达到了大幅提高生产者违法成本的法律要求,最终需要进行规范化落实,可建立排污许可证等制度,加强相关法律条款的落实。”

“当前,我们对环境违规处罚表达还不太清楚,发达国家是罚没违法收益,这个技术上比较复杂,但是,我们可以慢慢做。”宋国君说。

推行资源环境领域综合执法

多年来,环境监管、执法一直是环保领域的软肋,也折射出了环保部门的“弱势”。

环境的执法涉及多个部门,比如对汽车尾气超标排放的监管需要环保部门和交管部门配合,对环境表现不佳的企业关停并转需要环保部门和发改委配合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对于打击环境违规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按照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决定》提出,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的总体要求,在严厉的环境行政问责和考核面前,资源环境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在一些地方已经形成了常态。

地方政府失灵是我们环境执法弱最主要的原因,宋国君介绍,“由于环境保护的特殊性,在资源环境领域不仅要推进跨部门的综合执法,还需要推行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执法,包括流域污染、大气污染等都具有区域性。”

宋国君认为,“我国环保领域执法弱是由多重因素造成的,还包括对企业守法的要求规定的不明确,没有强调企业需要提供守法证据等,要想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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