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先行在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区各县(市、区)实施,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原则:优先利用地表水
《办法》规定,水资源分配要坚持优先利用地表水和非常规水、合理开采地下水、用足用好外来水的原则。
生活、非农生产、生态环境用水以取水许可的形式确定各取用水户的水权。农业(农林牧渔)用水按耕地面积确定各用水户的水权,即按地定水,水随地走,分水到户。
农业用水户水权确权先公示后发证。水权证由县级政府登记发放,有效期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水权证有效期届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对用水户的水权重新进行调整分配。
提醒:农水超额收费高
农业用水户在水权额度内用水按平价水收费,超用部分按高价水收费,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征收的水费,主要用于支付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配水人员劳务费用和管理费用等合理性开支。
农业用水户在水权额度内节余水量可有偿流转;工业企业通过采用节水技术、实施节水工程节约的水量,经由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可有偿流转。
工农业生产新增用水,原则上通过水权流转、使用非常规水或新建供水工程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