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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农业用水定额内将享优惠水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28  来源:水世界网  浏览次数:211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农田水利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据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前我国农田水利发展形势总体向好,但农田水利建设历史欠账多、薄弱环节多、矛盾积累多,特别是投资体制不健全。“近年来,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主要依靠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区域投资不平衡、资金缺口大,社会投资机制不健全。”

为此,征求意见稿明确,农田水利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投入相结合的机制。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采取政府投入、农民投资投劳和社会资本投入相结合的方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保障机制,按照有关规定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入)中计提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与此同时,该负责人还谈及农田水利建设的其他问题,如缺乏统筹规划,无序建设、重复建设现象较为严重;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机制不完善,影响工程效益充分发挥;农业用水粗放,无序用水、大水漫灌现象较为普遍;扶持保障措施不到位,缺乏长效机制。针对上述问题,征求意见稿都作出了相应修改。其中明确指出,农田水利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发展农田水利,实行以政府为主导、农民等生产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管理主体。比如,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程管理权限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农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应当同时明确该土地上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责任。

征求意见稿提出,农田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尚不具备计量收费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农田灌溉实际受益面积收费。逐步推行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农业水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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