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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节水型社会须尽快立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31  来源:中国水网  浏览次数:198
 

8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联合组织编制《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规划》。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学者认为,要想建设节水型社会,除了编制规划外,还要尽快立法。

  节约用水既是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问题的根本途径,也是减少水污染的有效措施。

  这次,国家发改委3部门发出的通知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厅(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根据本地区产业及水资源特点,提出“十三五”期间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总体思路、主要目标和总体布局,重点领域节水任务,重点节水制度建设,重点工程建设和投资估算,效益和环境影响分析,保障措施等。

  我国水资源短缺人所共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规范节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

  200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被列为中国第一个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处黄河流域中上游,全区当地水资源总量11.63亿立方米,地下水可利用量1.5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可利用量656立方米,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1/3,是中国水资源最为缺乏的省区之一。

  作为中国首个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在持续干旱、用水逐渐增长的情况下,宁夏6年来用水效益逐年提高。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宁夏还从立法层面上推行严格控制用水措施,使水生态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

  其实,除了宁夏外,各省、市政府也都非常重视节约用水工作。从省级层面来说,河南、山西、重庆、云南、安徽、内蒙古等省区市先手出台了节约用水条例;2013年2月,浙江省政府还出台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从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等方面,建立覆盖全省各市、县(市、区)的“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体系,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

  从省辖市来说,兰州、南昌、昆明、杭州、大连、南京、贵阳、南宁等多个城市相继制定实施了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但遗憾的是,从国家层面来看,虽然有国家建设部1988年制定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但那毕竟只是一个部门的规章制度,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而且时间太久远,已经不适应现在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

  在2012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傅琼华等31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尽快制定节水法。议案指出,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水资源紧缺、水环境恶化等水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建议研究制定节水法,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努力促进水资源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王雨剑介绍,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全国层面的节水法律法规,节水工作缺乏法律依据和强有力的保障。自2002年以来,水利部一直开展节约用水管理法规的研究起草工作。2005年以来,国务院曾先后6次将节约用水条例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但10年时间过去了,直到现在,这部法规也没有制定出来。”

  “目前,我国的节水水平与严峻的水资源形势还很不相称,需要政府、全社会共同行动,承担起各自的责任,采取多种手段和政策措施,大力推行节水工作。”王雨剑表示,《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规划》的发布,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但这还远远不够,“我们应利用这个契机,除编制规划外,必须要尽快立法,制定一部专门的节水法律,明确各方的节水责任和任务,建立节约用水的控制、监督、管理机制,把节水工作纳入法治轨道等。只有这样,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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