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水业新闻 » 正文

甘肃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明确用水分类计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9-29  来源:水世界网  浏览次数:177
 

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近日审议了《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草案二审稿对条例涉及相关方的权责作了进一步明晰,并在具体规定中通过明确农村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分类计价,引导用水户最大限度地节约用水。

草案提出,农村生活用水价格按保本微利、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不超过基本水量的,按使用水量计收;超过基本水量部分,可以实行阶梯水价。

草案规定,供水单位因施工或者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水户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如果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擅自转供用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责令立即拆除,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甘肃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明确用水分类计价二维码

扫扫二维码用手机关注本资讯新闻也可关注本站官方微信账号:"",每日获得互联网最前沿资讯,热点产品深度分析!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新手指南
采购商服务
供应商服务
交易安全
关注我们
手机网站:
新浪微博:
微信关注:

0510-85100148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其他时间联系在线客服)

24小时在线客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