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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领域数额最大反垄断罚单:江苏一供水公司被罚两千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2-14  来源:中国水网  浏览次数:265
 苏州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简称吴江华衍水务),因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两千余万,罚单由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出。2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这一处罚决定。

记者梳理发现,该项罚单是近年来我国地方工商系统针对供水公用服务领域,所开出的最大反垄断罚单。

据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6月23日对吴江华衍水务的垄断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于2016年12月30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强制交易

成立于2005年10月的吴江华衍水务,是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中华煤气)在内地第一个水务合资项目,享有吴江行政区域内30年供水特许经营权。依据2005年9月21日吴江华衍水务与原吴江市建设局签署的《吴江市区域供水特许经营协议》,吴江华衍水务拥有吴江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及今后不时扩展的吴江市行政管辖区域供水的特许经营权。吴江华衍水务具备唯一经营者地位,不存在同类经营的竞争关系,用户在所属地域范围内只能选择吴江华衍水务提供的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

2014年以来,吴江区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工商机关举报称,吴江华衍水务在提供自来水供水服务时,限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小区居民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和供水材料设备的自主选择。

比如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用水时,吴江华衍水务以“用户须知”的形式告知开发商,“凡涉及二次供水的用户,二次供水设计、系统及设备须经当地供水企业的审核认可,二次供水设备的安装施工原则上由当地供水企业组织实施”。

同时,吴江华衍水务通过其子公司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格式化的《给水安装工程合同》、《接水装表协议》。《给水安装工程合同》规定,“除发包方供应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方采购”。

此外,吴江华衍水务还在与供水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的年度合同中规定,“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除甲供材料以外的所有材料设备均为乙方采购,采购材料、设备型号、厂家必须为甲方指定品牌,并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同意。乙方采购的管材、阀门、配件等所有材料应按照《吴江华衍主要材料供应商目录》中规定的供应商名单选购”。

顶格重罚

江苏省工商局认为,吴江华衍水务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排除、限制了供水工程施工、材料设备市场中其他合法经营者的公平竞争;限制了交易相对方的自主选择权,损害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加重了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吴江华衍水务作为承担供水公共服务职能的公用企业,滥用其在供水市场的支配地位,在供水工程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多个领域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违法行为从2011年起即存在,持续时间较长,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结束时止,吴江华衍水务对其行为违法性仍未有正确认识,也从未表示主动整改意愿。对此,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2月30日决定对其处以2014年度销售额306134558.39元7%的罚款,计21429419.08元。

据悉,近三年来,全国工商系统共查办了广东惠州大亚湾溢源净水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海南省东方市自来水公司垄断案、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城市给排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案、宿迁银控自来水有限公司垄断行为案、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6件供水企业垄断案。其中,吴江华衍水务垄断案件罚单最高,也是按照2014年度销售额306134558.39元7%的处罚力度进行重罚的。这是工商部门对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力宣战,也体现了工商部门紧扣民生热点,破除行业垄断,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市场环境的决心。

建议追责

供水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由来已久。除了依据反垄断法查处供水等公用企业垄断案,全国工商系统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的供水企业限制竞争案数量更多。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时建中教授分析,供水企业一般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延续至今的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其经营管理者大多是原体制下的职工,其普遍认为供水服务既然是相关法律政策文件规定的,其在供水服务中的一切行为也当然是合理合法的。而且,现行的大多数供水行业管理体制僵化,已明显与行业发展的实际相脱节,导致“公用企业不公、市场主体不实”,存在政企不分或者分离不到位、企业资产并未真正“独立”等问题,而僵化的行政管理思维和模式更是让供水等公用企业雪上加霜,其限制竞争行为屡禁不止也就不足为奇了。

为此,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公平交易处的工作人员高萱建议,工商部门需要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其出台的政策、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预防垄断、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已经查办的供水企业的违法竞争行为,向其所属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供水行业和其他相关行业进行整改的行政建议,由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从根源上彻底解决。同时工商部门需要向供水等公用企业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建议,追究相关公用企业直接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列入相关诚信“清单”。只有让具体责任人从垄断案件中受到应有的惩处和追究,才能有效倒逼自然垄断企业步入依法诚信经营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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