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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环保装修规范合同8月起在深圳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0-20  来源:深圳商报  浏览次数:161
核心提示:    全国首部环保装修规范合同8月起在深圳试行家装污染索赔不设时限【本报讯】“全国首部环保装修规范合同在深圳诞生了!今后家庭装修导致污染将可望根据合同划分各自责任,消费者权益将得到进一步保障。”日前,记者从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获悉

     全国首部环保装修规范合同8月起在深圳试行

  家装污染索赔不设时限

  【本报讯】“全国首部环保装修规范合同在深圳诞生了!今后家庭装修导致污染将可望根据合同划分各自责任,消费者权益将得到进一步保障。”日前,记者从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获悉,《深圳市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8月起试行。该合同首次将环保装修责任列入规范条款,有关环保事项的条款占整个合同5%的篇幅。有关专家表示,新合同更规范更加灵活,它将更大程度保护家装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事件起因

  通用合同被指“霸王条款”

  今年“3·15”前夕,深圳市马德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周祖全前往南山区消费者协会,就《深圳市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出了质疑。他认为该通用规范合同无视消费者利益,存在逃避责任的“霸王条款”。

  周祖全表示,该合同是目前深圳市规范通用的“标准合同”,但却根本没有维护消费者权益,反而为家居污染提供了“温床”,并为相关的装饰公司开脱责任。他呼吁尽快制定合理、规范的新合同,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环保装修。

  周祖全提出,合同中有3条不合理:“装修完工7天后至入住前可验收,若擅自入住则视为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装饰公司只承担整改责任,不承担任何损失赔偿”;“双方采购的材料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因各自提供的材料导致的污染,自行负责”。他认为这些条款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有潜在为装饰公司开脱责任的嫌疑,同时也为家装环境污染埋下伏笔。

  周祖全提出的质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家装行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用合同并没有关于环境污染保护的条例,污染并不全是家装公司的错。合同制定部门(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和深圳市装饰协会)则表示,通用合同确实存在不足,环境污染责任难以划分。

  各方关注

  “七方会谈”确定新合同规范

  5月初,家装行业主管部门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邀请人大代表吴金富及环保装修专家周祖全座谈。5月24日,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约请深圳市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深圳市环境检测站、深圳市工商局、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深圳市人大代表吴金富以及“环保斗士”周祖全,商讨重新制定《深圳市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在座谈讨论中,各方人士就通用合同的诞生背景及一些规定进行了解释,如,装修后空气质量不达标也得不到任何赔偿。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副站长林小利解释,原合同是深圳市第一部小型装修合同,由于当时很多装饰公司与业主都不签订合同,出台合同的目的是净化、理顺装修市场,但由于经验不足,合同确实有不完善的地方。

  深圳市装饰协会会长何文祥表示,装饰公司按照现行的装修工艺及装修方法,即使是全部采用达到国家标准的装修材料,也不能保证装修后空气质量达标,装饰公司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周祖全坚信,如果改进装修工艺及方法,增加预防装修污染产品的使用,装饰公司完全可以实现装修后空气质量达标。他还提出了具体的环境检测和赔偿方案。

  深圳市环保局的代表也认为,如果装饰公司使用环保材料,基本上可以达到环保要求,新合同要加强政府监督检查工作。深圳市质检局代表则建议,统一检测方法和检测标准,维护消费者和装饰公司双方的利益。深圳市工商局的代表提出,新合同要简单明了,明确责任。

  经过激烈论辩,与会各方代表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即本着为市民、为企业负责的态度,综合各方意见制定更完善的新合同,合同将重点加入环保责任划分等条例,进一步规范家装市场。

  新规出台

  环保条款占据

  新合同5%篇幅

  据悉,8月试行的新合同增加了有关家装环境污染条例以及责任划分的有关事项,有关环境污染的条例占了整个合同5%的篇幅。据介绍,这也是全国首次将家装环境污染列入制定规范合同的条例之中。

  据了解,为了制定公平又切合实际的新合同,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派专人分别走访了深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监测站、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深圳市装饰协会等有关单位。同时咨询了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放射卫生科、深圳市计量检测研究院等部门,并多次与深圳市工商局的合同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了沟通。另外,还特别征询了消费者、人大代表以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和检测专家的意见。

  合同制定者之一、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高级工程师唐云毅告诉记者,新合同严格遵循合同示范文本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专业性;区分工程质量验收和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在合同示范文本中单设“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和验收”一条,用以明确双方在控制室内环境污染上的权利和义务;新合同还明确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是室内环境质量验收的依据;进一步明确工程质量验收造成不合格的各方责任等。他表示,新合同已经得到各有关方面以及人大代表的认可,这部环保装修规范合同将更好地服务社会,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记者在新合同上看到,合同第7条关于室内环境质量施工要求及验收的条例中,对不合格材料以及导致污染的相关溶剂都做出明确限制;验收日期也从原来的限定时间变成双方约定时间;原合同要求消费者出的有关检测费用也变成双方约定承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要另行验收的费用也不再是消费者承担,而改为责任方承担。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工程竣工以后,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双方即便已办理移交手续,仍不影响消费者追究因装饰公司造成的室内环境质量不合格的索赔,而原合同规定,在移交后规定时限后,装饰公司不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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