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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0-20  来源:中国经济网  浏览次数:239
核心提示:    当前,无论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还是在消费领域,节能管理都是薄弱环节,浪费能源、跑冒滴漏现象仍很普遍。比如,我国燃煤工业锅炉的设计效率与国外相比,差距不大,但实际运行效率只有65%左右,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5—20个百分点。专家指出,通

     当前,无论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还是在消费领域,节能管理都是薄弱环节,浪费能源、跑冒滴漏现象仍很普遍。比如,我国燃煤工业锅炉的设计效率与国外相比,差距不大,但实际运行效率只有65%左右,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5—20个百分点。专家指出,通过完善管理和技术改造等措施,仅燃煤锅炉一个方面的节煤潜力就有7000万吨。因此,必须强化管理,落实责任,严格督查,建立起“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节能管理制度。

    前不久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提出,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首先要健全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目前,相关部门正抓紧做好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工作,进一步严格节能管理制度,明确节能执法主体,强化政策激励,加大惩戒力度。同时,加快组织制定和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能耗准入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制定和完善主要工业耗能设备、机动车、建筑、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能效标准以及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各地区也要研究制定本地区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能耗限额。

    其次是加强规划指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把实现能耗降低的约束性指标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十一五”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任务和政策措施;根据国家中长期节能专项规划,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节能规划。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也在陆续将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市、县以及重点耗能企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每年将定期公布各地区能源消耗情况;省级人民政府也在建立本地区能耗公报制度。能耗指标将被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据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决定》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据介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四,强化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督促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建立节能责任制,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实施节能奖励措施;对不按要求强化节能管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组织重点耗能企业开展与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对标活动,促进企业节能工作上水平、上台阶。重点耗能企业应有专门的节能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节能管理人员,完善能源计量器具、原始记录、基础台账,加强用能计量和检测,如实报送能源统计资料;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中应有一定比例专门用于节能技术改造。同时,重点抓好千家高耗能企业节能,发挥示范引导作用。目前,国家发改委已将千家企业节能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和每一家企业,还与各省人民政府和有关中央企业签订了节能目标责任书,并将会同国家统计局每年定期公报上一年度千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要完善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社会消费行为,促进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诚信机制。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和电力调度管理,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推进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能使用效率。

    第六,严格设定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除特定用途外,都要严格执行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的要求。这两年,全国倡导将夏天的空调温度调高到26摄氏度,作用就十分明显。上海市算过一笔账,如果夏天把空调温度调高1摄氏度,全市480万户家庭每天可减少24万千瓦左右的用电负荷;如果每天将白天不用的电器插头全部拔掉,全市可再减少7.5万千瓦左右的用电负荷。因此,要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节约文化,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氛围。

    最后,要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决定》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要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和船舶等违法交易活动。节能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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