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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国务院法制办 律师建议修订《计量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11-14  来源:华西都市报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761
核心提示:        成都4名律师在联名信中认为:将“汽车里程表”列入强制检定目录产生的问题需要解决日前,本报报道了南充等地的计量测试研究所在当地车管所设立检测线,单独检测车速里程表,引起了车主们的广泛关注。昨日下午,成都律师

 

        成都4名律师在联名信中认为:将“汽车里程表”列入强制检定目录产生的问题需要解决

  日前,本报报道了南充等地的计量测试研究所在当地车管所设立检测线,单独检测车速里程表,引起了车主们的广泛关注。昨日下午,成都律师邢连超、蒲虎、侯盛、任礼强四人在读了本报报道之后,觉得事关广大车主的切身利益,于是联名写信给国务院法制办。在信中,他们认为,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将“汽车里程表”列入强制检定目录,在实际执行中产生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律师认为:个别条款已不适用


  邢连超说,从计量法的表述上,虽然“汽车里程表”属于强制检定目录,但从法律规定的意义上讲,这种强制检定是为了保障贸易结算和公共安全等,对于不涉及贸易结算、公共安全的计量器具,根本没有强制检定的必要。“我们认为汽车里程表检定应当是生产销售环节,而不是私人使用环节。”四位律师都认为,“汽车里程表”与汽车的安全性能关联不大。尤其是私车,“汽车里程表”仅仅起到参考作用,不准确也不会导致交通事故,不影响驾驶。在车辆年检中,已经对此进行了检查,没有必要由专门计量部门再次收费检查。律师还认为,对于私车的“汽车里程表”每两年进行一次检定,过于频繁,浪费了不少的人力物力。


  邢连超等律师还认为,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只有“汽车里程表”,没有包括“车速表”,而地方计量部门扩大解释就是扩大了强制检定的范围。也就是讲,地方计量部门对“车速表”进行检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律师提出,计量法及相关目录规定,都是在上世纪80年代制定,个别条款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应当进行修订。因此,请求国务院对私人车辆使用的“汽车里程表”、“车速表”是否应当进行强制检定作出解释或者修订相关规定。


  交警总队:希望检测线撤出车管所


  昨天上午,记者再次与交警总队车管处处长李德华取得联系,这一次他明确地表示,希望质监部门能将车速里程表检测线撤出车管所。“确实已经给车管部门造成了不利影响。”李德华说。公安部相关负责人到四川检查的时候,就发现有外部门在车管所里面设检测线,当即就要求必须将其搬走。另一方面,群众的投诉也很严重,认为交警是在以车辆年检为条件,逼迫车主通过车速里程表的检测。


  “我们早就给南充车管所指出来了,但车管所碍于当地政府的协调,以及和质监部门工作配合等因素,不得已让他们把检测线设在了车管所里面。实际工作中没有把总队的意见反映出来。”李德华说,“我们两个部门都在依法行政,从部门协作的角度说,应该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但不是在车管所里设置他们的检测线这种方式,不能搅到一起,这会影响警察的形象。”


  实际上,南充市计量测试研究所方面此前就已经知道交警总队的这一意见。昨日下午,记者将交警总队方面的意见通过电话转告给计量测试研究所所长李兴春时,他有些无奈地说:“搬出去?搬出去我们没有相应的手段,根本就没法,现在相互配合一下,情况还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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