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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不能成“摆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0-20  来源:南昌日报  浏览次数:272
核心提示:南昌、九江等11个设区市污水集中处理率明年须达70%以上南昌新闻网讯 2008年底前,11个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污水集中处理率须达70%以上。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要求南昌、九江等11个设区市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满负荷运

南昌、九江等11个设区市污水集中处理率明年须达70%以上


  南昌新闻网讯  2008年底前,11个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污水集中处理率须达70%以上。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要求南昌、九江等11个设区市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满负荷运转率,擅自停运和排放不达标的将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污水处理厂不能成“摆设”

  按照要求,对目前尚未开工污水处理厂的设区市,2008年必须全部开工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已建成尚未运行的,2007年下半年必须全部投入运行;满负荷运转率低的,2007年必须建成配套主干管网并达到65%的满负荷运转率。同时,现有污水处理厂2007年底前要按照市场化的要求完成规范改制。暂不具备改制条件的,要采取目标管理的方式,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委托经营合同,提供污水处理经营服务。工业企业按规定建设完善废水预处理设施,严格执行国家排污标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污水处理企业必须在指定位置安装进水、出水流量计和在线监测系统,完善工艺设施,确保正常运转。

    污水处理费明年开征或调整

  按照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方案》要求,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2008年底前按0.5元/立方米标准开征;已开征但低于0.5元/立方米的城市在2008年底之前调整到0.6元/立方米,2010年底全部调整到不低于0.8元/立方米的水平。2008年各设区市所辖县(市)的三分之一要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2010年底以前所辖县(市)都要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对没有按期完成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任务、建成后不正常运营、收费不到位的,在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酌情扣减。

    擅自停运污水厂追究责任

  各设区市对本市城市排水系统、污水管网收集情况以及排水户排水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建立档案。从下月起至2010年6月,各设区市在调查摸底基础上,针对本市存在薄弱环节,倒排时间,加大力度,确保工期如期完工。我省将对各设区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情况、污水处理费开征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并向全省通报。对擅自停止运营和排放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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