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办法规定,由福建省建设厅会同环保、物价部门依据《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各地核拨污水处理运营费用的重要依据。污水处理厂出水COD处理合格率达到"运行管理标准"以上的,当地政府应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低于"运行管理标准"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减当月污水处理运营费用2%。
连续三个月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低于"运行管理标准"的,当地建设、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责成城市污水处理厂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可收回运营主体的特许经营权。
新办法还规定,污水处理厂每两个小时采集、传输一次COD在线监测数据,并于每月5日前向有关部门报送上月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由当地建设、环保部门核查后,作为污水处理厂COD处理合格率和流量计算的依据。
环保、建设部门有权对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核查,环保部门在监督性监测中,发现污水处理超标排放的,按有关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对恶意偷排的要予重罚,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