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7日讯- 2005年水务业法案建议,水供素质如果未达到既定的标准,有关业者可被罚款高达3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这宗法案有关水供素质的第41(1)条文注明,水供业者供水予任何单位,都必须确保水供素质符合既定的标准。
此外,法案第41(2)条文也注明,水供业者必须在合理的情况下,确保水供源头或综合来源不受污染。
第41(4)条文说:“任何水供业者如抵触本条文第(1)及第(2)节,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3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寻求公众回馈
能源、水务与通讯部长拿督斯里林敬益医生今天在汇报会上向传媒发布这宗法案的内容。这项汇报会旨在向公众传达水务业法案中的种种建议,从中求取回馈。
鉴于水供是国人的一项重要基本需求,政府决定在向国会提呈两项有关水供的法案之前征询公众的看法,所以能源、水务与通讯部欢迎公众针对这两项法案提供建议和意见。
能讯部长拿督斯里林敬益医生说,水务业法案和国家水务委员会法案的内容将刊载于该部的网站,网址是http://www.ktak.gov.my/waterbill。
他呼吁公众今年11月24日之前,以国语或英语针对这两项法案提供建议和意见。
能讯部今日先向媒体汇报这两项法案的内容,接下来,能讯部锁定的目标群是国会议员、各州政府、水务及排污业者、水务和排污业公会、消费人协会及非政府组织。
此外,这宗法案注明,在国家水务委员会的批准下,如果水供业者在控制范围以外的情况下减少水供量、减低水压或暂时切断水供,没有义务向用户作赔偿。
不过,法案指出,除非水供业者获得这项法令或相关法规的豁免,否则他们必须确保用户获得水供。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水供业者可以切断用户的水供,或减少水供。这些情况包括用户没有在水单发出后的14天之内缴付水费,以及滥用水供。
不过,业者必须给予用户14天的时间作出补救,而且在用户缴清所有水费后,业者必须恢复供水予他们。
严惩偷驳水管
另一方面,非法接驳水管的人可被罚款达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一年,或两者兼施。
窜改或破坏水表的人,以及偷用消防栓水源的人,则可遭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至于污染水供以危害或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更是将受到严惩的罪行。
另外,能源、水务与通讯部长可根据国家水务委员会的建议,制定各级水供和排污服务收费率,依据不同用户、消耗量、使用性质和地理环境而定。
部长可根据特定的适当条件,豁免一个人或组织缴付任何相关排污服务的费用或抵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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