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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从10月1日起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9-25)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0-20  来源:大河报  作者:栾姗  浏览次数:271
核心提示:大河报讯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省10月1日起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将由省发改委召开听证会后制定,城市低保户免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据介绍,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范围包括向城市
大河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省10月1日起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将由省发改委召开听证会后制定,城市低保户免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据介绍,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范围包括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对于已经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将不再重复征收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将由省发改委召开听证会后制定。
.  开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按月计收,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使用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将不再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用户,对其免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排污设施不达标的工业生产企业是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重点征收部门,污水经处理达到标准后可按照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40%计收污水处理费。未经处理或者经过处理,达不到国家或者省规定污水排放标准的,排污者不仅要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还应当承担治理超标污水的责任。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将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并按照1.5%的标准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用水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技术中心  对于生产使用中水的单位和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耗费水资源较大的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洗车业、建筑业要按照规定优先使用中水。城市污水处理厂未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排放标准,造成了排污不达标情况将予以追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扣减拨付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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